第一条 对已归档的各类档案,凡与实际不相符合,认为有必要进行修改补充的,均应进行修改补充。
第二条 档案需要修改补充时,必须写明修改补充的内容和原因,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方能进行修改补充。
第三条 档案修改补充内容涉及多个专业或部门时,应由修改补充内容较多的部门主持,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并会签。
第四条 档案修改补充内容少的,可直接在原件上修改,修改处要加盖"修改核实"章。
第五条 档案经修改补充后,将修改内容填写在卷内备考表中,及时交回综合档案馆,档案人员应进行严格审查,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 要定期对库藏档案进行检查,发现脱色、褪色等字迹模糊的现象,应进行修复或复制,情况严重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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