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认真做好档案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本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二条 及时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和实存数量进行统计。
第三条 认真做好档案的整理、鉴定、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情况的统计。
第四条 做好档案的统计分析,及时掌握档案和档案工作情况,进一步提高档案工作的管理水平。
上一条:档案工作行业标准目录 下一条:青岛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关闭】
版权所有 青岛大学档案馆(博物馆、校史馆) 地址:青岛市宁夏路308号 邮编:266071 电话:0532-85953087 邮箱:dag@qdu.edu.cnCopyright (C) 2014 dangan.qdu.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