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单位:
为适应新媒体环境下宣传思想工作的特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宣传学校、交流信息、服务师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等关于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校内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运营,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学校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的审批、备案程序
1、学校禁止任何个人以青岛大学及所属各单位、学院的名义开通微博、微信公众号。
2、各学院、各单位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必须填写《青岛大学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审批表》(附件一),对相关情况(如名称、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管理人员等)进行说明。审批表须经学院党委(党总支)、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党委宣传部(办公楼317室)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各学院、各单位在本通知发布前开通的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须于2015年11月8日前向党委宣传部(办公楼317室)完成备案手续。履行备案手续须填写《青岛大学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备案表》(附件二),其它程序与审批程序相同。
4、党委宣传部定期对校内开通的各级官方微博、微信进行审核,填写《青岛大学各级微博和微信年度审核检查表》(附件三),如审核不通过,将责令整改或停办。
二、加强对学校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的管理
1、目前,学校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已开通(微博名称:青岛大学QDU,微信名称为:青岛大学),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运营。学校官方微博、微信将整合校内各资源,学校各级微博、微信要积极转载评论学校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加强与学校各级微博、微信的互联互动,构建有效的信息共享、动态交流、联动反应的网络工作模式,形成强大的新媒体宣传合力,不断提高我校的网络舆论引导能力。
2、各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主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委派专人担任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号的日常管理、信息审核与发布。
3、各级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发布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校、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和发展,宣传学校的发展成就,展示学校形象。不得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4、各级微博、微信公众号的主办单位要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管理员发布信息,须经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授权,各即时通信工具公共账号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及社会敏感问题的信息。
5、为提升校内各级微信公众号的建设水平,近期党委宣传部将定期发布《青大微信公众号综合影响力排行榜》。加入榜单请将微信名称与微信号发送至宣传部邮箱。
未尽事宜请与党委宣传部联系。
联系人:孙竹媛 李鹏 联系电话:85953160
邮箱:85953160@163.com
党委宣传部
201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