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常态化的通知
各学院、医学部、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分析测试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落实环保部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要求,规范危险废物处置工作,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危废常态化收集方式
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和各单位危废产量,危废的常态化收集工作采取学期内定期(两周一次)和不定期收集结合的方式。按照各学院实验室在“山东省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与服务平台”危废管理模块上填报的危废产量,处置公司通过微信群和电话联系各单位进行危废收集。
二、各单位通知本单位各实验室,提前做好相关工作。
1.各实验室在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转移等环节须遵照《实验室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标准》(附件1)。
2.学期内每月12-14日、27-29日,各实验室清点统计危险废物数据,并在“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与服务平台”报送信息。未报送危险废物数据信息,将视为无产废。
三、每月15日、30日为收集日,各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废物清运,保证危险废物清运过程及人员的安全,清运前检查容器的密封性,防止危险废物破损、泄漏。
四、学校安排专人接收实验室危险废物,交接过程中实验室危险废物交接人员(在编教职工)必须在场。流程如下:
1.接收人员现场检查实验室危险废物是否张贴标准标识、是否混有非危废物品、是否按标准分类、危废成分是否与标识相符等。过期药品装箱后须张贴标有药品名称、数量的明细单,对于不符合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废物不予接收。
2.接收人员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进行称重,填写《实验室危险废物交接表》,交接人员签字确认后离开。
实验室管理科:办公楼422/424
电话:85954727/85959991
邮箱:qdusgk@126.com
平台服务电话(微信同号):18253208912
附件:实验室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标准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