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通知公告

导航菜单

关于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常态化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编辑:罗文    时间:2021年09月06日 09:39    浏览:

 

关于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常态化的通知

 

各学院、医学部、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分析测试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落实环保部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要求,规范危险废物处置工作,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危废常态化收集方式

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和各单位危废产量,危废的常态化收集工作采取学期内定期(两周一次)和不定期收集结合的方式。按照各学院实验室在“山东省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与服务平台”危废管理模块上填报的危废产量,处置公司通过微信群和电话联系各单位进行危废收集。

二、各单位通知本单位各实验室,提前做好相关工作。

1.各实验室在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转移等环节须遵照《实验室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标准》(附件1)。

2.学期内每月12-14日、27-29日,各实验室清点统计危险废物数据,并在“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与服务平台”报送信息。未报送危险废物数据信息,将视为无产废。

三、每月15日、30日为收集日,各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废物清运,保证危险废物清运过程及人员的安全,清运前检查容器的密封性,防止危险废物破损、泄漏。

四、学校安排专人接收实验室危险废物,交接过程中实验室危险废物交接人员(在编教职工)必须在场。流程如下:

1.接收人员现场检查实验室危险废物是否张贴标准标识、是否混有非危废物品、是否按标准分类、危废成分是否与标识相符等。过期药品装箱后须张贴标有药品名称、数量的明细单,对于不符合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废物不予接收。

2.接收人员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进行称重,填写《实验室危险废物交接表》,交接人员签字确认后离开。

 

实验室管理科:办公楼422/424

电话:85954727/85959991

邮箱:qdusgk@126.com

平台服务电话(微信同号):18253208912

附件:实验室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标准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196

 

 


< 上一篇:关于做好2021年秋季学期期初实验室安全检查的通知 下一篇:青岛大学关于公开招聘专职辅导员(博士学位)的通知 >
欢迎关注青岛大学公众号
  •  

    电话:(86)-532-85951111

  •  

    传真:(86)-532-85953085

  •  

    校长信箱:xiaozhang@qdu.edu.cn

  •  

    书记信箱:shuji@qdu.edu.cn

  •  

    地址:青岛市宁夏路308号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 青岛大学                 鲁 ICP 备案 05001947 号 - 4         鲁公网安备 37021202000856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