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学术委员会运行,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青岛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应遵循学术规律,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营造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优良环境;以推动学术进步为宗旨,倡导师生不断追求学术创新,坚守学术责任,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与机构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41名委员。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的均衡和委员的代表性。成员主要为:
(一)校内有关学科的在职教授代表,其中,非学院党政负责人应占多数,应有青年教师代表;
(二)学校分管有关学术工作的负责人和与学术工作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学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处理有关重要事务。根据实际需要,可设名誉主任。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置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教师评价专门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根据自身规程与职能开展工作。根据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学院(校直属研究机构)应建立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计划和质量的评价标准;
(二)审定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的有关学术评定标准;
(三)审议有关规范学校学术道德与加强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学科、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与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审议教学、科研以及有关的社会服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五)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审议学术机构、院(系)设置与调整方案以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审议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六)评定教学、科研以及有关社会服务的重要成果;
(七)审定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院(校直属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章程;
(八)对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提出咨询意见,对教学、科研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和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九)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十)决定或审议学校授权认为应当提交决定或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决定或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或专家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四章 委员的资格与产生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的教授或特聘教授;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校直属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民主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校长可以直接聘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但直接聘任的人数不超过总数的十分之一。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从委员会全体委员中民主推荐、校长提名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从委员会全体委员中民主推荐、主任提名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校长解除对其之聘任: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履行职责的;
(三)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当然委员但职务发生变动的;
(四)累计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五)违背学术道德规范、危害学校学术声誉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严格遵守会议讨论的保密事项。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科技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有关资料均应立卷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青岛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青大校字【2007】3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