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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章程

作者:  来源:  编辑:朱晓明    时间:2016-10-10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科建设,规范学科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青岛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青岛大学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对学校学科建设工作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机构。

第三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及本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为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第二章 组成与机构

第四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由11-19名委员组成,委员中要有5-10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委员的构成应体现代表性。

第五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与校长协商后提名,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产生。

第六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日常事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委员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履行职责的;

(三)累计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违背学术道德规范、危害学校学术声誉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因各种原因在任期内退出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予以递补。递补人员应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名,或由专门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名,经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如下:

(一)审定学校每个五年计划中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审定每年度学科建设实施计划的制定和落实;

(三)审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水平评估工作;

(四)审议各级重点建设学科或领域的申报与评估工作;

(五)审议各学科的建设与发展规划;

(六)审议学科建设经费的配置和使用;

(七)审议学科建设的用房配置和使用;

(八)审议学科队伍建设的整合、组建事宜;

(九)审议学位授权点的自主动态调整工作;

(十)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关于学科建设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会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要求或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也可由专门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召开。会议议题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在会前确立,也可根据需要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临时增加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事项,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须对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对不履行保密义务者,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可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向校学术委员会建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报告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应邀请有关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专门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学科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专门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对各学院学科负责人的选任及变更情况进行备案汇总,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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