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各学院制定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章程,促进院学术委员会的规范运行,切实落实教授治学,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统筹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充分发挥教师在院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推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人数为7-11人,由不同学科的教授代表或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代表组成,应以本院教师为主,并注意保持学科、专业的均衡,兼顾青年教师比例。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主任委员一般由本学院有关学科的顶尖学者担任。若聘校外学者为主任委员,须由本院1名委员任常务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担任院党政领导职务的不超过委员总数的四分之一,副主任中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不超过一人。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设名誉主任。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职责一般应包括:
(一)学术规范的制定和学术不端事件的调查;
(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及规划,审议内设学术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审定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学术标准,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计划和质量的评价标准;
(四)审议学科、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与院系发展战略规划,有关教学、科研以及社会服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政策与措施审议;
(五)为院系预算和教学、科研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提供咨询意见;
(六)评价职称晋升、人才引进以及人才计划候选者学术水平,评定和推荐教学、科研及有关社会服务的重要成果;
(七)院系党政联席会提议由院学术委员会审定的事项。
第四章 委员的资格与产生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由本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全体会议差额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新一届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届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参照校学术委员章程确定。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参照校学术委员章程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本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经全体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全体会议讨论审议、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实行,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