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博学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激发学生崇尚学术、追求卓越的内在动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学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学科竞赛、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发明专利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研究生及指导教师。
第三条 博学奖学金评审工作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四条 学校从奖助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科生、研究生博学奖学金的奖励;学校安排专项基金用于指导教师的奖励。
第三章 评审及颁发
第五条 学校对竞赛项目的奖励实行审核制度,综合性竞赛奖励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学科竞赛由承办学院或单位审核。
第六条 奖学金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院(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院(部)初审。学院学生奖助评审工作组对申报者进行审议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结果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3.学校评定。学校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学院初审通过的申报者进行评议、评定。
4.公示。评定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发放奖学金。公示无异议后将奖学金发放至获奖者个人账户。
第七条 博学奖学金每年度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在春季学期进行。
第八条 所获奖项、成果获奖人均以相关文件、证书为准。须青岛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奖人为第一署名人。
第九条 本项奖学金不累计、不重复。同一竞赛作品在不同赛事或在同一赛事不同级别比赛获奖的按照就高原则奖励。同一学术成果的奖励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发放。师生共同完成的学术成果,学生作为第一署名人、教师作为通讯作者已经奖励的,不再单独奖励学生。
第十条 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学院(部)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部)、有关职能部门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提请复议。
第四章 竞赛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重点奖励由教育部、科技部、团中央等国家部委和团体主办的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综合性竞赛,如“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
第十二条 竞赛规则允许我校毕业生参赛的,毕业生奖励标准参照在校生发放。
第十三条 综合性竞赛奖励标准如下表,指导教师与学生团队实行等额奖励:
比赛 级别 |
获奖等级 |
奖励对象 |
奖励标准 |
||
挑战杯 |
创青春 |
互联网+ |
|||
国家级 |
特等奖(金奖/单项奖) |
学生团队 |
60000 |
60000 |
60000 |
指导教师 |
60000 |
60000 |
60000 |
||
一等奖(银奖/专项金奖) |
学生团队 |
30000 |
30000 |
30000 |
|
指导教师 |
30000 |
30000 |
30000 |
||
二等奖(铜奖/专项银奖) |
学生团队 |
10000 |
10000 |
10000 |
|
指导教师 |
10000 |
10000 |
10000 |
||
省级 |
特等奖(金奖/单项奖) |
学生团队 |
5000 |
5000 |
5000 |
指导教师 |
5000 |
5000 |
5000 |
||
一等奖(银奖) |
学生团队 |
2000 |
2000 |
2000 |
|
指导教师 |
2000 |
2000 |
2000 |
第十四条 专项学科竞赛主要奖励由教育部、财政部、团中央等国家部委以及部分行业学会、协会、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举办的学术性较强的重要赛事,具体范围参照经学校认定的A类学科竞赛名单。
第十五条 专项学科竞赛奖励标准如下表:
比赛 级别 |
获奖等级 |
奖励对象 |
奖励标准 |
|
团体项目 |
个人项目 |
|||
国家级 |
特等奖 |
学生团队 |
10000 |
8000 |
指导教师 |
10000 |
8000 |
||
一等奖 |
学生团队 |
5000 |
4000 |
|
指导教师 |
5000 |
4000 |
||
二等奖 |
学生团队 |
3000 |
2000 |
|
指导教师 |
3000 |
2000 |
第五章 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第十六条 学生以第一作者身份,且以青岛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学术论文,符合《青岛大学自然科学标志性科研业绩奖励办法》(青大科字[2016]24号)、《青岛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标志性科研业绩奖励办法》(青大科字[2016]3号)条件的,按照该文件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以第一作者身份,且以青岛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学术论文,低于第十六条奖励标准的,按照以下标准奖励。
1. 自然科学类
自然科学类论文奖励标准参照《自然科学科研业绩分类分级评价办法》(青大科字〔2016〕23)中的论文分类标准执行。
学生发表学术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2区收录,奖励10000元。
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发表学术论文被《SCI》3区收录,奖励5000元。
本科生发表学术论文被《SCI》4区收录、被《EI》收录的国内外正式期刊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在《CSCD》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奖励2000元。
人文社会类学术论文奖励标准参照《青岛大学人文社会科研业绩分类分级评价办法》(青大社科字〔2016〕2号)中的论文分类执行。
博士研究生奖励C类标准及以上学术论文,硕士研究生奖励D类标准及以上学术论文,本科生奖励E类标准及以上学术论文,奖励金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项目分类 |
奖励条件 |
奖励金额 |
C类 |
《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影响因子排名位居20%-50%的期刊上的论文; 《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三区、四区论文;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不少于 2000 字的理论文章; 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主体转载的论文 |
10000元 |
D类 |
《CSSCI》来源期刊影响因子排名位列后50%的期刊上的论文; 被《高校文科学术文摘》主体转载、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被《新华文摘》观点摘编的论文;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评价报告》核心期刊中的非《CSSCI》来源期刊论文; 《中国社会科学报》不少于2000字的理论文章; 《CSSCI》来源集刊论文; 国外正式期刊杂志发表的其他学术论文(需要提交索引正面),不包括国内组稿、国内发行或国内组稿、国外发行的杂志。同一期的中国作者发文不能超过两篇,认定为D类论文 |
5000元 |
E类 |
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目录上的论文; 发表在《SCD》(科学引文数据库)源期刊目录中的非以上等级论文 |
2000元 |
在艺术类CSSCI来源期刊上,同一期内发表4幅(含四幅)以上创作作品,可认定为相应层次论文 |
第六章 出版学术著作奖励标准
第十八条 学生以第一作者身份出版学术著作,符合《青岛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标志性科研业绩奖励办法》(青大科字[2016]3号)条件的,按照该文件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以第一作者身份出版学术著作,低于第十八条奖励标准的,经三名以上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职称的同行专家认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奖励10000元。
第七章 发明专利奖励标准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以第一发明人申请,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为青岛大学的,奖励5000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学术成果、竞赛获奖项目等,各学院(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学院(部)实际制定奖励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青岛大学本科学生创新与技能奖学金评选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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