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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学生请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请假行为,培养学生纪律观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港澳台学生、华侨学生、留学生、进修生等在校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实训、写生、生产劳动、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实践、文化、体育等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由本人向所在学院(部)辅导员(班主任)或导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学校、学院设立网上请假系统或方式的,也可以网上请假。因急事、急症等特殊情况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可采取口头或通讯方式请假,事后要及时办理补假手续。本人无法请假的,可由其家人或其授权的其他人代为请假。

第五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历或诊断书、医院病假证明等材料,请假时间超过5天的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或诊断书、医院病假证明等材料。

第六条 请假时间在2天以内(含2天)的,本科生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研究生由导师或辅导员(班主任)批准。2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报请学院主管领导批准。7天以上的需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学生考试期间请假的,须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部门备案。因同一事由多次请假的,按累计请假天数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学生一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4周,因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事由请假不得超过6周,每学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6周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八条 学生在准假期限到期后,因故仍不能按时返校或恢复参加教学活动的,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的办理程序和请假手续相同,根据累计时间长短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除急事、急症等特殊情况,学生请假必须填写《青岛大学学生请假审批表》,建立网上请假系统的,须网上申请,经批准后方有效。

第十条 请假事由消失或准假期限到期后,应及时返校学习,并到辅导员(班主任)或导师处销假,未办理销假手续的视为旷课。

第十一条 新生请假须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事由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等行为,视作未请假,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青岛大学学生请假管理办法》(青大办字[2004]3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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