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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基建处关于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暂行规定

 青岛大学基建处关于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凡属设计、施工、材料选用等原因,需增加或减少投资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第一条:招投标之前,严格审查设计图纸,原则上按照施工总承包的方式招标,避免设备材料等项目的分包。

第二条:工程中标后,由甲乙双方共同签订单价合同或其他类型的合同。

第三条:出现隐蔽或不可预见的工程,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第四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包括图纸会审的内容)需要变更增加投资时,凡是超过 5万元以上的,必须事前填报投资增加报告单,批准后方可实施,5万元以下必须报施工技术科科长和分管处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工程增加投资报告单是施工单位提交工程决算时的重要依据,无报告单者( 5万元以下无施工科科长和分管处长签字),一律不予认可。

第六条:需甲方认定的材料及设备的厂家、型号,由施工技术科、造价管理科集体考察并写出考察报告报处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七条:施工单位编制当月进度工程造价,由监理公司初审后,由全过程造价审计单位核实工程进度及工程造价,造价管理科根据以上确定的工程造价按相关程序支付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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